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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县民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郭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1162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裴凤燕。被告周某。本院受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周俊伟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海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永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