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县民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郭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1162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裴凤燕。被告周某。本院受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周俊伟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海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永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