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第5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玉英与曾秀连、潘雪枚(又名潘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英,曾秀连,潘雪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第565号之二原告:陈玉英,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曾秀连,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潘雪枚,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英诉被告曾秀连、潘雪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英于2013年10月11日以起诉被告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玉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经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玉英负担。审 判 长 毛冠贤代理审判员 李金勇人民陪审员 陈展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佳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