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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第5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玉英与曾秀连、潘雪枚(又名潘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英,曾秀连,潘雪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第565号之二原告:陈玉英,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曾秀连,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潘雪枚,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英诉被告曾秀连、潘雪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英于2013年10月11日以起诉被告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玉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经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玉英负担。审 判 长  毛冠贤代理审判员  李金勇人民陪审员  陈展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佳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