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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邛崃执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与何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高埂分理处,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邛崃执字第529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高埂分理处,住所地:邛崃市。负责人黄波。被执行人何平。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高埂分理处与被执行人何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邛崃民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高埂分理处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平偿还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高埂分理处5000元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高埂分理处同意以和解方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高埂分理处尚未受偿的7521.89元的债权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邛崃执字第5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永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 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