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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三初字第009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杜明红诉被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明红,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三初字第00925号原告杜明红,女,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安民,陕西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西路78号。法定代表人宋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春龙,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明红诉被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杜明红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杜明红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明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18元(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秦 玉 新审 判 员 ���晓萤代理审判员 闵 永 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兰 志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