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春英与被执行人李金莲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春英,李金莲,凌燕,凌虹,凌升,凌声,凌辉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周春英,女,1957年2月2日生,现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民主中路2号被执行人李金莲,女,1962年1月5日生,现住广西兴业县沙塘镇合成村牛皮塘37号被执行人凌燕,女,1986年9月28日生,现住广西兴业县沙塘镇合成村牛皮塘37号被执行人凌虹,女,1988年5月5日生,现住广西兴业县沙塘镇合成村牛皮塘37号被执行人凌升,男,1989年12月19日生,现住广西兴业县沙塘镇合成村牛皮塘37号被执行人凌声,男,1991年4月5日生,现住广西兴业县沙塘镇合成村牛皮塘37号被执行人凌辉煌,男现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九头山路闲置设备市场04-13号辉煌机械厂内申请执行人周春英与被执行人李金莲、凌燕、凌虹、凌升、凌声、凌辉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于二〇0九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2009)兴民一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春英已从变卖借款人的遗产款中兑清其借款55747元,余下的24253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并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兴民一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寿强审 判 员 李 谋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陆海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