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民二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诗军、李明军与李明军、段跃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诗军,李明军,段跃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民二初字第710号原告刘诗军。委托代理人李旭洲,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军,成年人。被告段跃海,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诗军诉被告李明军、段跃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二被告的债务关系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诗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