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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民二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诗军、李明军与李明军、段跃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诗军,李明军,段跃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民二初字第710号原告刘诗军。委托代理人李旭洲,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军,成年人。被告段跃海,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诗军诉被告李明军、段跃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二被告的债务关系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诗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