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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松执字第0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华安与张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松执字第0199号申请执行人刘华安,男,1945年11月6日生,汉族,宿松县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张永生,男,1979年11月11日生,汉族,宿松县人,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宿松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的(2010)松民一初字第01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张永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永生自动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华安借款2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永生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红荔支行有银行存款118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永生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红荔支行银行存款(帐号:XXXXXXXXXXXXX)11200元至宿松县人民法院账户(XXXXXXX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祝建中审 判 员  沈家国代理审判员  付 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星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