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平新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杜贵霞与王金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贵霞,王金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平新民初字第308号原告:杜贵霞。委托代理人:谯常青。被告:王金其。原告杜贵霞为与被告王金其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海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贵霞及其委托代理人谯常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金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贵霞起诉称:2012年8月12日7时15分许,被告驾驶电动三轮车沿福臻至嘉善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宏建路交叉口时,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平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同日作出第(2012)01007671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被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进行了住院治疗,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给予原告休息期18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90日/1人。故原告现在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9140.39元,被告承担50%赔偿责任。被告王金其未作答辩。在庭审中,原告杜贵霞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证明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情况。2.病历、出院小结4份,证明原告受伤治疗情况。3.医药费收据、用药清单13份,证明原告受伤支出的费用。4.工资清单、完税证明各1份,证明原告受伤前收入情况。5.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证明原告受伤需休息、营养、护理的时间。6.交通费发票16份,证明原告支出的交通费用。本院认证如下:交通事故认定书系交警部门依职权作出,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应当予以认定。医疗费根据医药费收据结合病历等相关证据确定。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应以鉴定结论为准。交通费按照就医的时间、地点、次数等确定。工资清单和完税证明能相互印证,可以认定。被告王金其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2日7时15分许,被告王金其驾驶电动三轮车沿福臻至嘉善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宏建路交叉口时,与原告杜贵霞驾驶的嘉兴B032706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平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被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先后在平湖市第一人民医院、嘉善枫南骨伤医院进行治疗。2013年4月27日,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拟给予原告休息期18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90日/1人。另查,被告王金其已支付原告杜贵霞10000元。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支付医疗费9676.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90元。营养费根据原告的治疗情况参照鉴定机构意见,确定为2700元。误工费按原告实际收入计算,为23249.56元。护理费按2012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中私营单位的数额计算,为7902.25元。原告因交通事故的发生而前往医院就诊、鉴定,必然伴随着交通费的支出,本院酌定交通费为300元。鉴定费用是处理本起交通事故的必要开支,原告已支付700元。原告的财产损失,未提供证据证实,不予认定。综上,原告杜贵霞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44917.99元。被告王金其应当赔偿50%,计2245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金其赔偿原告杜贵霞22459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余款1245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杜贵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王金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杨海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志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