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嘉民终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周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嘉民终字第4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王志富、王浩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某。上诉人周某为与被上诉人施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3)嘉南民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周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褚 翔代理审判员 毛 彦代理审判员 王世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苏 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