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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黄刑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魏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黄刑初字第968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2013年5月2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9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2月8日中午,被告人魏某在台州市××竹木市场西大门窃得王甲停放的红色电动车一辆。2、2013年2月21日凌晨,被告人魏某和“古董”(另案处理)一起来到台州市××北城街道五里牌村195号韩某某家,窃得价值人民币550元的绿驹牌电动车一辆。3、2013年3月3日中午,被告人魏某在黄岩区道十里铺村苏某某市门口,窃得卢某某停放的价值人民币1800元的蓝色迅鹰125s助力车一辆。4、2013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和“古董”一起在黄岩区××前街道双丰村蔡东根超市门口,窃得王乙停放的欧宝牌电动车一辆。5、2013年3月13日傍晚,被告人魏某和“古董”一起在黄岩××××街道大润发超市门口,窃得汪某某停放的价值人民币1800元的绿驹牌电动车一辆。6、2013年3月20日中午,被告人魏某和“古董”一起在黄岩区××街道××号门前,窃得程某停放的电动车一辆。7、2013年5月4日上午,被告人魏某在路桥区××街道××厂房××楼××楼,窃得胡某某停放的绿佳牌电动车一辆。8、2013年5月13日中午,被告人魏某在黄岩××××街道山下郎村朱砂堆风景区附近,窃得周某某停放的价值人民币600元的黑色电动车一辆。9、2013年5月17日上午,被告人魏某在路桥区小商品批发市场,窃得吴某某停放的红色绿佳牌电动车一辆。另查明,2013年5月21日,被告人魏某在黄岩××××街道上辇村好又多超市附近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某某盘问,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王甲、韩某某、卢某某、王乙、汪某某、程某、胡某某、周某某、吴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台州市黄岩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估价鉴定意见,公安某某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和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与人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2日起至2013年12月2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马可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金富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