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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南民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南民初字第00445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小斌代理审判员  任文龙人民陪审员  石书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丁晓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