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洛南民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南民初字第00445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小斌代理审判员 任文龙人民陪审员 石书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丁晓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