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褚凤波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凤波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刑初字第307号公诉机关高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褚凤波,农民。2012年12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8月16日以密检刑诉第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凤波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褚凤波脱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王代军审判员 高 波审判员 姚玉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