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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褚凤波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凤波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刑初字第307号公诉机关高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褚凤波,农民。2012年12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8月16日以密检刑诉第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凤波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褚凤波脱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王代军审判员  高 波审判员  姚玉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