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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城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潍城民初字第405号原告谭某某。被告郭某。原告谭某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某,被告郭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7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郭某甲现年35岁,原、被告结婚多年,但被告经常吵骂原告,原告一直忍受,近几年,被告不仅吵骂原告并且动手打原告,原告多次找家人进行规劝,被告无任何改变,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郭某辩称,原、被告感情尚可,原告说的不对,夫妻感情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7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77年2月18日登记结婚,1978年4月12日生一子郭某甲现年35岁。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已共同生活多年,在共同生活中虽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互谅互让,相互体恤,不应轻率离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郭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国庆审 判 员  赵 燕助理审判员  许学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丽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