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88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董玉国诉北京首创轮胎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玉国,北京首创轮胎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8866号原告董玉国,男,1958年4月5日出生。被告北京首创轮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二区1号。法定代表人刘惠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秋双,女,1972年11月1日出生,北京首创轮胎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委托代理人纪东明,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北京首创轮胎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职员。原告董玉国与被告北京首创轮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创轮胎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靳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玉国,被告首创轮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秋双、纪东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玉国诉称,原告于1981年来到北京橡胶十一厂工作,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十年六个月。1972年北京橡胶十一厂同北京环球橡胶厂合并,1995年两厂解体。1995年,北京橡胶十一厂同北京轮胎厂(现首创轮胎公司)合并,所有的人事劳资关系由首创轮胎公司接管,同时原告进入首创轮胎公司工作。原告于2000年离职,人事档案已由首创轮胎公司送至本人所在街道。由于首创轮胎公司填写档案不清,导致原告无法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首创轮胎公司:1、帮助董玉国办理提前退休手续;2、支付董玉国2013年4月5日到2018年4月5日因不能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80000元(按照3000元/月的标准计算)。本院认为,本案属于董玉国与首创轮胎公司因办理退休手续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玉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靳 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隗美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