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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41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林荫昌与叶德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荫昌,叶德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4159号原告林荫昌,男,194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任靖,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德用,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原告林荫昌与被告叶德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远征人民陪审员  吴林芳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韩颖琪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