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佛南法丹民二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中山市好尔电子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源芯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好尔电子有限公司,佛山市源芯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南法丹民二初字第130号原告:中山市好尔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莲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青,广东协民律师事���所律师。被告:佛山市源芯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光成。委托代理人:王士军,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山市好尔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源芯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小间于2013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存在购销扼流圈的业务关系,原告为被告供货,被告收货后未按时支付货款,至今尚欠70201元未付。原告多次追讨未果,故诉诸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0201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本院认为,经审查,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和���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源芯光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70201元及利息(以本金70201元,自2013年8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予原告中山市好尔电子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7.5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小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敏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