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昭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梁远吉犯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远吉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昭刑初字第16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远吉,男,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6月28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昭平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昭检刑诉(2013)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远吉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远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8月19日下午3时许,黄姚镇篁竹村客塘组的梁X吉因赌场保护费的问题,被黄姚镇巩桥村下白组的人持刀砍伤。后梁庆X和被告人梁远吉将梁X吉送到黄姚卫生院治疗,在驾车返回经下白组路口时,梁X吉发现在赌场有份殴打其的两个下白组人,便持刀将其中一人砍伤。为应对报复,梁X吉便通知和召集被告人梁远吉和梁A吉、梁B吉、梁C吉、钟XX、梁庆X、阿东(均另案处理)等二十多人在梁X吉家里集中并准备好砍刀,准备与下白组的人打架。下午6时30分许,下白组的李X兴、李X、李泽X、李泽A纠集同组的李泽B、李活X等二十多人带着砂枪、砍刀来到梁X吉家门前的公路(客塘高速路口)对面聚集,见到梁X吉一方聚集有二十多人手拿长柄砍刀在门前,便组织己方人员冲过去,梁X吉与梁庆X便组织梁远吉、梁A吉等二十多人手持长柄刀与对方相互打斗。在打斗过程中,梁X吉、陈忠X、梁X龙、梁庆X、李X兴、李泽C等人不同程度受伤。在打斗前和打斗过程中,黄姚派出所干警和黄姚镇政府工作人员进行了拦截、劝解,但都无法制止双方斗殴的发生,致使过往车辆无法通行,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梁远吉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远吉提出其有份去梁X吉家,但其去到现场时打架已经停止,其没有拿刀参与打架的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9日15时许,昭平县黄姚镇篁竹村客塘组的梁X吉(另案处理)因拒交赌场保护费,被黄姚镇巩桥村下白组的人持刀砍伤,之后由梁庆X(已判刑)、梁D吉(已判刑)、被告人梁远吉等人送至医院包扎,并到黄姚派出所报案。报案后驾车经过巩桥街下白路口时,梁X吉等人发现参与殴打其的几个下白组人,便从车上拿刀追打下白组人,将下白组的李族X砍成轻伤。获悉李族X被砍伤的消息后,下白组李姓村民即组织人员准备工具报复梁X吉等人,为应对下白组人报复,梁X吉、梁庆X先后纠集了被告人梁远吉、梁B吉(已判刑)、梁A吉(已判刑)、钟XX等十多人在篁竹村高速路口梁X吉经营的“兴华饭店”集中并准备好砍刀,准备与下白组的人打架。当日18时许,下白组的李X兴(已判刑)、李泽C(已判刑)、李泽B(已判刑)、李泽A(另案处理)、李活X(另案处理)等十多人带着砂枪、砍刀驾驶摩托车窜到“兴华饭店”门前的公路上叫骂,肆意开枪。见此情形,梁X吉与梁庆X便组织梁远吉、梁A吉等十多人手持长柄刀冲到公路上与对方相互打斗。在打斗过程中,梁X吉、李X兴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李X兴的伤已构成轻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梁庆X的证言,供认2011年8月19日下午3点多钟,其父亲梁X吉因不给“保护费”被下白寨的十几个人打伤,其送梁X吉去医院处理伤口并到派出所报警。然后其开面包车和梁X吉、梁远吉、梁D吉四人一起回家,在下白路口见到打梁X吉的其中三、四个人,梁X吉、梁远吉、梁D吉就拿刀棍下车去追,后来对方跑了,梁X吉他们就回来了。刚回到家其接到电话,说下白人拿刀、砂枪要来找他们,梁X吉、梁D吉、梁远吉也接到类似的电话,他们就分别打电话通知亲戚来商量处理这件事,一共来了十几个人。梁X吉、梁远吉、梁D吉叫他们不要主动出击,如果下白寨的人先动手就打。正在商量的时候派出所的李所长就来了,劝他们不要打架。还没有商量好,下白的三、四十人就开车拿着砍刀、砂枪来了,一下车就开了一枪,并拿着工具往这边冲,先和站在公路上的梁X吉打,其看见梁X吉被打,就和梁X龙、梁X堯、梁A吉、梁B吉、梁C吉、梁D吉、梁远吉、梁X吉、钟XX等十七、八人便各拿砍刀冲出去和对方打起来,派出所的人拦不住。双方对打了四、五分钟,镇政府的人也来了,劝他们不要打了,这时双方才停手。其看见梁X吉被打伤了,就扶梁X吉进屋了。2、证人梁B吉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19日中午2点多钟有几个巩桥村下白组的青年叫其二哥梁X吉给保护费,梁X吉不给因而被打伤。梁X吉在巩桥卫生院包扎以后在返回途中遇到下白的人,把下白的人打了一顿。之后梁X吉等人回到兴华饭店,本村有些兄弟听说梁X吉被砍的事就纷纷来到饭店商量如何处理梁X吉被砍伤的事。在商量的过程中,下白组来了二十几个人向他们这边冲过来,有一个拿着砂枪的冲他们开了一枪,他们见状就排成一字形挥着水管接起来的砍刀向对方砍去。派出所的民警劝阻不了他们双方。双方对打了一分多钟就停止了,他们边有梁X吉等三、四个人受伤,对方也有几个人受伤。他们这边参与打架的有梁X龙、梁庆X、梁A吉、梁C吉、梁X尧、梁远吉、梁X吉等十几个人。3、证人梁A吉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19日下午2点钟,其父亲梁家X接到电话说堂哥梁X吉被人砍伤,于是其就去巩桥医院看梁X吉,在医院里看见梁X龙接了个电话说巩桥下白姓李的人要上篁竹打架,于是他们姓梁的兄弟就各自开摩托车到梁X吉的兴华饭店集中,共有二十多人。梁X吉也跟着回来了,并讲如果下白组的人来了就和他们打。当时已经有几十把大砍刀放在杂货店里了,公安人员也已经到了篁竹路口,劝他们不要打架,但不久下白姓李的二、三十人就开车来了,一来就有个光着上身的人朝他们开了一枪,接着李姓的人就拿着关公刀、砂枪冲向他们,派出所的民警拦不住,他们也马上从店里拿起砍刀冲出去和对方打起来,其也拿着砍刀和对方一个人对砍,他们双方打有4、5分钟就被公安人员拦开了,梁X吉和“阿六”以及一个其不知道姓名的人受伤了,对方也有人受伤。4、证人梁D吉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19日下午,其哥哥梁X吉因拒绝给巩桥村下白组的人交赌场保护费被打伤。其与梁庆X、梁远吉等人陪同梁X吉去包扎、报案,在返回途中,遇到三个下白组的年轻人,随后其与陈明X、“老黑”下车追赶那三个下白组人,将其中一人打伤。他们回到梁X吉开的饭店以后,不知道是谁说下白组人等会要来报仇,他们就在饭店等,梁X吉就打电话叫人。后来梁X吉叫其和梁B吉、梁A吉等几人将水管和砍刀扭接起来。过了不久,派出所的李所长和几个民警来劝他们不要打,其认为应该不会打得成的,就离开了。5、证人梁C吉证言,证实梁X吉与他人在黄姚镇篁竹村客塘圩开了一个赌场,2011年8月18日中午及8月19日下午下白组分别来了十多个人来问梁X吉给保护费,梁X吉不给,因此被下白组的人打伤。其和梁X吉的大儿子梁庆X送梁X吉去医院包扎,后又去派出所报案。报案后梁庆X、梁D吉、“阿东”、“老黑”还有两个不认识的人一起从派出所出发准备回家,回到下白路口梁庆X发现有两个有份打梁X吉的人出现,双方打起来,结果打伤了一个人。到下午18时许,梁X吉接到风声说下白组的人要来打架,就通知他们过来集中。其到梁X吉家后就陆陆续续地有人来了。梁X吉说如果下白组的人来了就和他们打到底,他们表示同意。18时30分许,下白组的人就来到梁X吉家门前叫骂,还有人开了一枪,他们姓梁一方的十多人就各自取了砍刀与下白组的二十多人对打,派出所的干警在场拦都拦不住,打架的过程约有2分钟,派出所的人就拦开了。6、证人钟XX证言,证实2011年8月19日下午3点多钟,其在黄姚派出所门口遇到梁庆X等人,梁庆X说他父亲梁X吉被人打伤了,在派出所做笔录。之后其回到下白路口,碰见梁庆X他们回来了,并叫其去他家,其就上了梁庆X的面包车,面包车上还有梁X吉、陈明X、梁庆X的一个叔叔,并且车上有一些水管和刀。在车上梁庆X告诉其梁X吉因不给赌场保护费被别人打了,并说等下可能还要打架。回到梁X吉的店里,其就去上厕所,出来以后就发现梁庆X家一楼大厅聚集了二十多个人,都是梁庆X的兄弟、亲戚。不久派出所的李所长就到了,李所长刚到不久,就看见巩桥下白的二、三十人拿着砍刀、砂枪就到了,下白的人拿着刀就往梁X吉的店里冲,派出所的人拦不住,梁X吉这边的人也拿着长刀往外冲,其也拿起一条钢水管出去,出到店门口就听见“砰”的一声枪响,是下白人开的枪,梁X吉这边的人就往回跑,其就躲在店门后面,一会儿梁X吉他们又往外冲,外面又“砰”的一声枪响,因为知道对方有枪,就没怎么敢冲出去,其就在店门口站,看见双方的人都拿着刀在公路上对打,打有五分钟这样,双方都有人受伤了才停止对打。7、证人梁X尧证言,证实2012年8月19日中午,其父亲梁X吉因不愿意给赌场“保护费”被巩桥村下白寨人打伤,其父亲梁X吉去医院包扎、去派出所做好笔录回到家后说下白的人还要来打架,得准备一些工具。梁X吉和梁庆X就打电话叫人来其家里,叫来人帮打架。10多分钟后就有人来了,共有十几人。下午5时许,下白那边三、四十人就来到兴华饭店门口,一下车就有人朝饭店门口开了一枪,并且拿刀往这边冲,他们就拿着大砍刀与下白人对打了,这样对打了四、五分钟,派出所和镇政府的人就来拦开了,打架双方就送各自受伤的人去医院了,他们边有梁X吉和“阿六”受伤,对方有谁受伤就不知道了。8、证人李富X证言,证实2011年8月19日下午4点多钟,其丈夫梁X吉回到家,其看见梁X吉左手绑有纱布,梁X吉告诉其是因拒绝给下白寨的十几个“滚仔”保护费而被打伤的,被打伤后就由梁庆X、梁远吉、梁D吉等人送去巩桥医院包扎伤口,并报了案。回到下白寨路口后,碰见有份打他的四、五个“滚仔”,他们又与那四、五个“滚仔”打了一架。梁X吉接着说下白寨的人可能还要到家里砍他,因为那四、五个“滚仔”中的一个说过那样的话,这时寨上的梁A吉、梁C吉、梁远吉、梁B吉等人陆续来到其家里,大家一起议论下白寨的人来了怎么办。过了二、三十分钟这样,黄姚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开了一辆警车到其家里并劝他们不要打架。到了当晚6点多钟,梁X吉和梁X堯就走出家门口去看,其也透过厨房大厅往外看,看见下白寨大约有三、四十人拿着砍刀向梁X吉走去,不一会其就看见一个拿枪的男子向梁X吉正面开了一枪,但没打中,接着其就看见下白寨有两个男子拿着砍刀向梁X吉的左额及双手砍去,梁X吉倒在地上。同时下白寨的几十人也冲向了梁X吉,梁姓这方的二十多人也马上冲上去,双方都拿着砍刀互相打起来。有些观望的人就趁乱把梁X吉抢回了家,其就帮梁X吉包扎伤口,后来是怎么打、怎么散的其就不知道了。9、证人梁X成证言,证实2011年8月19日晚8点多,其做工回到家,就听说其侄子梁X吉与下白的人打架被打伤了,其马上赶到梁X吉家,梁X吉已送往八步的医院了,梁A吉、梁C吉、梁X堯、梁时X、梁庆X、梁X吉老婆及十几个年轻仔正在吃饭,其就劝他们不要打架,打伤人是要负责任的。10、证人李X兴的证言,供认2011年8月19日下午4时其听李泽A等人说堂弟李族X在巩桥被客塘的人砍伤了,他们七八个人就一起同坐三辆摩托车一起到巩桥街路口见到李泽X、“大喜”、“糯米”、“二扫”等十几个人,接着他们一大帮人就集中在一起商量事情,旁边有四、五辆摩托车,地上摆有大砍刀,他们说去篁竹找客塘人,接着就各自拿起地上的大砍刀,其也拿一把大砍刀,然后他们就一起坐摩托车到篁竹村一个姓梁的人开的兴华饭店门前的公路上,客塘姓梁的当时也聚集有十多二十人在饭店门口,手中都拿着一把用水管焊接的大砍刀,其和同寨的几个人就过去问他们为什么要砍李族X,话还没有问完,对方中的一人就直接向其挥了一刀,砍中其的额头,血从额头流下来,当对方想再次向其挥刀时,其用刀挡了一下,后因体力不支就晕了过去,后就被送到医院治疗。11、证人李泽C的证言,供认2011年8月19日15时左右,其路过巩桥村下白路口,看见李X岽、李X兴、李泽A、李泽B等十多人带着砍刀聚集在那里,李泽A叫其过去,其听到李泽A、李泽X、李X岽、李X三等人纷纷说“姓李的兄弟被砍了,要去砍回姓梁的”,在黄姚镇政府工作的李钱X到下白路口阻拦他们,但他们没有听从劝阻,接着,他们就开着摩托车带着砍刀向篁竹方向驶去,开了十多分钟就到了高速路口一姓梁的家门前公路边,当时姓梁的一方也聚集了二、三十人,派出所的民警已经在那里了,劝阻双方不要打架,但他们没有听从劝阻。李泽B朝天空开了一枪,然后他们和姓梁的一方二十多人就打起来了。李X兴、李钢X、李泽X、李泽A等人被打伤了。12、证人李族X证言,证实2011年8月19日下午约16时,其和李泽A、李X亨三个人开摩托车到巩桥街的修理店修理,然后步行到巩桥街进下白那个十字路口附近时,就有一辆微型车在他们不远处停车,在车上下来四、五个男子手拿砍刀朝他们这边冲过来。他们三个就分散逃跑,其跑到一家卖电器的店门口被对方五个人追上,对方将其打倒在地,围着其用刀猛砍其,其手臂和头部被砍伤。对方是黄姚镇客塘圩姓梁的。其住院时听说是因为姓梁那边的人在客塘圩开赌场,他们寨的人就到赌场闹事,后来发生打架,对方的人来报仇,他们三个在街上被看见,所以就被对方拿刀追砍了。13、证人李X潭证言,证实2011年8月19日17时许其在巩桥街下白路口看见三个年轻人拿着砍刀追其寨上的李族X,李族X就往镇政府路口跑,其没有追过去看,不久那三个拿刀的年轻人就走回下白路口上了一辆面包车走了,其到医院看见李族X右手被砍伤了。李族X被打伤之后,其听说寨上的人要去报复对方,就报告了派出所李所长,并与派出所民警到篁竹村十字路(地名)处,看到寨上的人没有到,就到黄姚中学旁边的公路处设卡,想把寨上的那帮人拦下来,但没能拦住,当他们追到篁竹村十字路的时候,双方已经打起来了,其与派出所民警及镇政府的工作人员都有份去拦,但拦不住,双方都有人被打伤。其寨上参与打架的人有李泽A、李泽B、李X兴等十多人,姓梁的一方有二十多人,其只认识梁X吉。14、证人李钱X证言,证实2011年8月19日下午约18时许,其接到黄姚派出所李所长电话,说其老家下白寨的一帮人准备去篁竹村十字路打梁X吉。其接电话后就去到巩桥街下白路口处,看见其寨上的一帮人已经坐摩托车往篁竹村方向开去了。当其追赶至篁竹村十字路时,发现双方已经打起来了,下白寨的有李泽B、李X三、李X使、李活X、李快X等,篁竹村其认识的有梁X吉、梁远吉、梁X吉儿子及侄子等,双方都有二十多人,都拿有刀,下白寨的人还拿有火药枪。其就赶过去拦,派出所的民警及巩桥村干部李X潭也有份拦,等他们把打架的人拦开后,发现双方都有人受伤了。15、证人黄世X证言,证实2011年8月19日19时许,黄姚镇巩桥村下白片的人和篁竹村客塘片的人在篁竹路口发生了一起群体打架斗殴事件,听说是下白片的人被客塘片的人用刀砍伤了,所以下白片的人就上篁竹路口找到并砍回客塘片的人。其是在双方打完停手之后才去到打架现场的,双方约有二、三十人在场,其看见下白片有两个人拿着砂枪,双方其他人手里基本都拿有刀,客塘片的人是拿大砍刀(水管做柄,水管头焊有砍刀的那种大砍刀),其没有看见谁开枪,不过听到了一声枪响,还看到有人开摩托车送走了一个头部流血的男子。16、证人曾平X证言,证实2011年8月19日在篁竹村十字路口其所开杂货店上一点的公路发生了打群架的事情,其只看见一大帮人打,他们打架时其就关门了。17、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梁庆X、梁X堯手中扣押了砍刀十二根,铁管一根。18、作案经过照片,证实被告人梁远吉在斗殴现场持刀参与斗殴的事实。19、贺州市中医医院诊断证明书及入院记录,证实李X兴经贺州市中医院诊断①左额叶脑挫裂伤,②左额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③左额硬膜外小血肿,④全身多处刀伤。20、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梁远吉的年龄和身份,被告人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梁远吉系通过网上追逃方式,于2013年6月28日在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民安南路杰信摩托车行被公安人员抓获。2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鉴定,李X兴额部骨折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2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证实案发现场位置及状况,现场位于昭平县黄姚镇篁竹村高速公路出口“兴华饭店”门前的一段道路上,该路段为县道的主干道,也是高速路进出口转弯处,是交通运输的主要路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梁远吉提出其有份去梁X吉家,但其去到现场时打架已经停止,其没有拿刀参与打架的辩解意见。经查,证人李富X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梁远吉在双方发生斗殴之前已经来到梁X吉家商量应对办法,证人梁庆X、梁B吉、李钱X证言及作案工具照片均证实梁远吉在梁X吉经营的“兴华饭店”门前持刀积极参与聚众斗殴的事实,对被告人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远吉伙同他人持械斗殴,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远吉犯聚众斗殴罪成立。被告人在场持械实施斗殴行为,属积极参加者,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远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强代理审判员 雷玉萍人民陪审员 何国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卢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