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宫初字第006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魏花丽与张宝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宫初字第00688号原告魏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培军,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以经法庭调解双方自愿和好为由,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150元,退还原告150元。审判员 丁素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天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