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江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江刑初字第369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辩护人吉军,四川成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温检刑诉(2013)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永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吉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与张勇(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在成都市温江区柳河路278号“上栖美塾”小区4栋*单元102号房间内,摆放2台捕鱼机开设赌博场所,且容留他人在该场所内吸食毒品。同年11月21日22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博场所,现场挡获小工朱荟録、张某、吸毒人员徐某巍等人;现场查获捕鱼机主板2张、疑似毒品白色晶体2袋、疑似吸毒工具透明塑料瓶1个等物品。经检验,查获疑似毒品白色晶体、疑似吸毒工具透明塑料瓶内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经检测,现场挡获朱荟録、徐某巍尿液中甲基苯丙胺均呈阳性。为支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捕鱼机开设赌博场所,且在该经营管理场所内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以来,被告人陈某与张勇(另案处理)在成都市温江区柳河路278号“上栖美塾”小区4栋*单元102号房间内,摆放2台捕鱼机开设赌博场所,且容留他人在该场所内吸食毒品。同年11月21日22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博场所,现场挡获小工朱某録、张某及吸毒人员徐某巍等人;现场检查有捕鱼机2台、疑似毒品白色晶体2袋、疑似吸毒工具透明塑料瓶1个等物品。经检验,查获疑似毒品白色晶体、疑似吸毒工具透明塑料瓶内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经检测,在该赌博场所吸食过毒品的朱荟録、徐某巍、李某捷、张某、孔某军、李某军等人尿液中甲基苯丙胺均呈阳性。上述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证人朱荟録、张某、李某捷、杨某强、张某、张某伟、徐某巍、孔某军、李某军、卢某、王某、宋某鹏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示意图,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禁毒大队毒品收缴保管收据,收缴物品清单,检验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陈某原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罚;被告人陈某在开设的赌场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与其所犯开设赌场罪实行并罚。被告人陈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所持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14年6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贺海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