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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佟成吉与施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成吉,施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395号原告:佟成吉,男,吉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张日辉,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莉,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成吉与被告施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佟成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成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佟成吉负担。审判员  郭青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兴晓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