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商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项超美与张天生、浙江天平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超美,张天生,浙江天平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马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779号原告:项超美。被告:张天生。被告:浙江天平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天生。被告:马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项超美与被告张天生、浙江天平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马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项超美于2013年10月11日以被告已偿还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超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项超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70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2620元,合计6390元,由项超美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杜建跃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叶权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