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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固执字第003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1-30

案件名称

范素英与郭康凯、蚌埠市鑫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素英,郭康凯,蚌埠市鑫顺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固执字第00386-1号申请执行人:范素英,女,1961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郭康凯,男,1975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执行人:蚌埠市鑫顺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752909-5.法定代表人:张士军,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太民一初字第027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郭康凯、蚌埠市鑫顺运输有限公司,责令被执行人郭康凯、蚌埠市鑫顺运输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范素英各项损失共计147620.13元、案件受理费15630元、执行费2350元,但被执行人郭康凯、蚌埠市鑫顺运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康凯拥有江淮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车牌号为皖C×××××),挂靠在蚌埠市鑫顺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郭康凯所有的挂靠在蚌埠市鑫顺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江淮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车牌号为皖C145**)。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车辆,不得对被查封车辆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限从查封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对查封的车辆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