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郯民初字第15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于武臣诉被告周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武臣,周建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郯民初字第1569号原告于武臣,男,汉族。被告周建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武臣诉被告周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武臣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武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武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于武臣负担。审 判 长 王祥开审 判 员 郝海文人民陪审员 杨维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