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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商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锡波与石刚峰、俞信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锡波,石刚峰,俞信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1282号原告:张锡波。被告:石刚峰。被告:俞信法。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张锡波与被告石刚峰、俞信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锡波要求撤回对被告石刚峰、俞信法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锡波撤回对被告石刚峰、俞信法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锡波负担。审 判 长  董迎春审 判 员  李青青人民陪审员  沃小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朱洁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