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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睢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郑俊英与梁永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俊英;梁永涛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睢民初字第580号原告:郑俊英,女,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委托代理人:袁美兰,睢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永涛,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原告郑俊英诉被告梁永涛欠款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俊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丰波审 判 员  赵长永代理审判员  马冬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聂 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