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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调确字第311号

鲍晓明、杨菊妹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鲍晓明,杨菊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调确字第311号

申请人:鲍晓明。

申请人:杨菊妹。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鲍晓明与申请人杨菊妹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孙群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鲍晓明与申请人杨菊妹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9月17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按交强险有责限额支付,超出部分按责任承担,申请人鲍晓明向申请人杨菊妹赔偿12449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孙群美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吴科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