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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一初字第009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高辉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高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959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92号。负责人:刘加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卓,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延岩,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辉,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高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诉讼费524元免交。(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曹旭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霍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