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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法执字第579号

魏虹申请执行邹超、马丽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虹,邹超,马丽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579号申请执行人魏虹,女,47岁。被执行人邹超,男,33岁。被执行人马丽静,女,32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3)富民商初字第5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魏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邹超、马丽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3)富民商初字第5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生文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尚进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