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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翠屏民初字第28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原告高玉霞诉被告王应贤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霞,王应贤,钟树英,王钟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初字第2884号原告:高玉霞,女,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告:王应贤,男,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钟树英,女,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王钟屏,女,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霞诉被告王应贤、钟树英、王钟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玉霞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应贤、钟树英、王钟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玉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霞撤回对被告王应贤、钟树英、王钟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玉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旭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姜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