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胜民初字第2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武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邓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胜民初字第2235号原告武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弘武大道45号,组织机构代码76728028-X。法定代表人余恒龙,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川,该社员工。被告邓波,男,生于1978年11月1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邓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陈兴全代理审判员 秦 海人民审判员 田建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