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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民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洪绍荣、周玉珍与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绍荣,周玉珍,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710号原告:洪绍荣。原告:周玉珍。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霍方威。被告: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娄国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丽华、钟巧美。本院在审理原告洪绍荣、周玉珍诉被告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绍荣、周玉珍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绍荣、周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金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夏叶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