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城民初字第08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城民初字第0830号原告李某,市民。委托代理人叶为孝,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市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后,原告李某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原告已交)。代理审判员 周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