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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庆阳市万盛工贸有限公司与卢钧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阳市万盛工贸有限公司,卢钧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庆阳市万盛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卢钧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市万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钧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中民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1、解除2012年6月4日庆阳市万盛工贸有限公司与卢钧钊签订的摊位租赁合同;2、卢钧钊归还庆阳市万盛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其二楼A区2号的摊位(建筑面积为410平方米)及所租赁的库房4间;3、卢钧钊从2012年2月1日起,每月给付庆阳市万盛工贸有限公司摊位租赁费10660元(410平方米×26元),物业费820元(410平方米×2元),库房租赁费每月1312元(每间328元×4间),直至摊位与车库归还之日止(3个月费用已减过);给付庆阳市万盛工贸有限公司2011年度暖气费7380元;4、庆阳市万盛工贸有限公司退付卢钧钊保证金2000元;5、驳回庆阳市万盛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399元,由卢钧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99元,由上诉人卢钧钊负担。在执行中,经多次执行,最终被执行人卢钧钊与申请执行人庆阳市万盛工贸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卢钧钊给付庆阳市万盛工贸有限公司摊位租赁费、库房租赁费、物业费、暖气费、诉讼费等费用共计250535元,并承担执行费3500元。用其所有的三合玻璃门抵顶剩余应给付的费用。从2013年10月11日起卢钧钊原摊位内的剩余财产归庆阳市万盛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现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中民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王丽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尚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