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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五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山西金天力贸易有限公司诉张刚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金天力贸易有限公司,张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城五民初字第301号原告山西金天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旧晋祠路南屯中段106号。被告张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金天力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金天力贸易有限公司以不予追究被告张刚责任为由,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金天力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金天力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9元,减半收取729.5元。审判长  孟淑珍审判员  悦珂珂审判员  宋燕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锦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