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商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杭州广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杭州东盛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广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杭州东盛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561号原告:杭州广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刚。委托代理人:林军。被告:杭州东盛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建潮。委托代理人:李培伟、赵丹宁。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广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东盛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广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广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广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912元,由原告杭州广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峰人民陪审员 刘德滨人民陪审员 戚利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戴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