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范民初字第009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谷永森、谷纪泽、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谷永森,谷纪泽,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范民初字第00965号原告XX,男,住范县。法定代理人李书庆(系原告之父),男,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史青蕊(系原告之母),女,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善坤,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永森,男,住濮阳县。被告谷纪泽,男,住濮阳县。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时军,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磊、侯美平,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谷永森、谷纪泽、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苏和声审 判 员 吴丽霞人民陪审员 陈凌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付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