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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兰民申字第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周付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付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兰民申字第07号申诉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春兰,男,1946年1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仪封乡刘岗村*组。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周付玲,女,1961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王春兰为与被申请人周付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对兰考县人民法院(2012)兰民再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春兰申诉申请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我被被申请人周付玲打伤,构成伤残,已经鉴定机构认定,且双方对重新鉴定的结论均无异议,兰考法院却不予采信为由,要求再审。本院认为,兰考县人民法院(2012)兰民再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已是再审作出的判决,依照《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全市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王春兰的申诉申请不予受理。审判长  陈映映审判员  卞国利审判员  邱进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睿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