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谭宁宁与被告刘海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宁宁,刘海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540号原告谭宁宁,女,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老庄子镇前冯各庄河北西街5号被告刘海峰,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乡郑庄子村西大街南2排2号原告谭宁宁与被告刘海峰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宁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瑞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