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郏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自军与孔令辉、王晓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自军,孔令辉,王晓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郏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王自军,男,1957年11月12日生,汉族。被告孔令辉,男,成年人,汉族。被告王晓利,女,成年人,汉族,农民。系孔令辉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自军与被告孔令辉、王晓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自军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王自军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自军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银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永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