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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民初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吕晓伟与朱静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晓伟,朱静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1529号原告吕晓伟。被告朱静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小伟诉被告朱静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若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蒋敏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