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民初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吕晓伟与朱静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晓伟,朱静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1529号原告吕晓伟。被告朱静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小伟诉被告朱静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若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蒋敏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