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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滦民初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明磊与被告双滦溢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磊,双滦溢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1343号原告张明磊。被告双滦溢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磊与被告双滦溢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双滦溢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明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磊撤回对被告双滦溢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明磊负担。审判员  于长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