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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化法民一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化法民���初字第285号原告谢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翁凯飞审 判 员  邹 虹人民陪审员  李 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