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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郝槐亮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槐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迎刑初字第600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槐亮,男���1992年10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住太原市迎泽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马永哲,山西锋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诉字[2013]第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槐亮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宫晓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槐亮及指定辩护人马永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6月3日8时许,被告人郝槐亮在太原市迎泽区观家峪水厂宿舍,用铁锹将宿舍房门玻璃捅碎,入室窃取被害人常某贝尔丰��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55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2、同日9时许,被告人郝槐亮在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港道村旧村28号1户,推开窗户,入室窃取被害人贾某夏新牌DVD影碟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58元)、LG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元)、女士内裤两条,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3、同日13时许,被告人郝槐亮在太原市迎泽区观家峪一出租房,用钢筋棍撬开防盗门,入室窃取被害人张某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018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郝槐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常某、张某、贾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赃物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槐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郝槐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判处。对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槐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4日起至2014年1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到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连晓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建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