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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民二初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芜湖市联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泰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联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安徽泰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二初字第00378号原告:芜湖市联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汤如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柯烈斌,安徽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泰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戴云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联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泰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市联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联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市联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6元由原告芜湖市联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滕修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雪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