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穴诉执字第00122号
申请执行人:肖毅,又名肖雪平,务工。
被执行人:陈孟江,务工。申请执行人肖毅依据已生效的(1996)武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于1998年9月5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立案执行。后于2009年10月1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13年8月27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肖毅与被执行人陈孟江自愿协商和解,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肖毅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3)鄂武穴诉执字第00122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陈 彬执行员 喻政胜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蒋明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