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民初字第3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3119号原告杨某,女,汉族,1987年5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汤小平,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汉族,1984年1月9日生。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5日向原告杨某作出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杨某未能在通知书限定日期内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用,本案中,原告杨某未能在通知书限定日期内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邹晓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