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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民初字第3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3119号原告杨某,女,汉族,1987年5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汤小平,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汉族,1984年1月9日生。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5日向原告杨某作出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杨某未能在通知书限定日期内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用,本案中,原告杨某未能在通知书限定日期内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邹晓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