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崇阳法执字第009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崇阳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崇阳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崇阳法执字第00924号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黄斌,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崇阳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军,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崇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的崇城罚决字(2013)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2013)鄂崇行非审字第00508号行政裁定书,因被执行人崇阳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崇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的崇城罚决字(2013)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崇阳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被执行人崇阳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崇阳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帐户存款人民币100万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国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