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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民商三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原告乔建敏与被告南阳市富源建材有限公司、唐明阁、李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建敏,南阳市富源建材有限公司,唐明阁,李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民商三初字第91号原告乔建敏,女。被告南阳市富源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唐明阁,女。被告李倩,女。原告乔建敏与被告南阳市富源建材有限公司、唐明阁、李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乔建敏在法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七日内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乔建敏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蒋 娜审判员 孙小乐审判员 王锋旭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