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许军与绍兴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军,绍兴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绍越行初字第3号原告许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正宙。被告绍兴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胡尧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傅东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磊。第三人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美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汪军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军与被告绍兴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第三人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许军于2013年9月29日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军撤回对被告绍兴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军负担。审判长 徐 虹审判员 王建国审判员 谢荣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