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舟岱衢商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衢山信用社与赵叶、顾志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衢山信用社,赵叶,顾志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岱衢商初字第164号原告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衢山信用社。代表人应鹏飞。委托代理人韩磊。被告赵叶。被告顾志开。原告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衢山信用社与被告赵叶、顾志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马剑慧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余叶君、人民陪审员徐养芝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衢山信用社以被告顾志开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衢山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衢山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29元,减半收取1214.5元,由原告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衢山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马剑慧代理审判员 余叶君人民陪审员 徐养芝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行